(中央社記者陳淑芬)
婚姻亮起紅燈,如何好聚好散?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提出,現行刑法通姦罪在表象上保障婦女,但實質卻對婦女不利,婚姻為民法契約,應回歸民法,呼籲去除刑法的通姦刑事罪罰。
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天上午召開「好聚不好散-野百合怎麼會有春天?」記者會,董事長范雲表示,現行的離婚制度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,要訴請判決離婚必須對簿公堂互揭瘡疤,很多婦女因為訴訟門檻,而逃不出痛苦的婚姻,無法好聚好散。
律師尤美女在會中表示,婚姻是雙方根據民法所訂立的契約,在未獲得對方同意下,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背棄婚姻契約,應以民法處理,要求背約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,已保障受害者的權益,不需再透過國家以刑法懲罰個人情慾。
她說,就實際案例,婦女透過徵信社雖捉姦在床,卻常因為取得方式不合法,而不具法律效力,甚至還因入侵民宅、傷害、妨害自由、非法監聽等問題,反而被告無故侵入住宅、傷害、妨害秘密等罪,遭判處比通姦罪還高的刑期。
台大法律系教授陳昭如指出,根據司法院所提供的統計數字,捉姦不見得是判決離婚的當然手段,就近年的判決離婚事由變化發現,以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(通姦)的個案,在2007年不到0.1%,而採用其他重大事由離婚的比率在2007年已經超過5成,可見法院已從寬認定離婚事由。
范雲指出,一般人會誤認通姦除去刑事罪罰,會讓通姦合法化,其實,刑法上的通姦罪表面上是男女平等,但就實務上卻是懲罰更多女性。
她說,根據1999年至2005年法院裁判通姦罪的統計分析,妻子控告丈夫通姦,約有5成撤回告訴、丈夫控告妻子通姦,卻只有23%撤回,雖丈夫被告通姦人數大於妻子,而被以通姦定罪的妻子有209人,丈夫181人。
范雲表示,加上多數的妻子雖會撤回控告丈夫通姦,但會保留對第三者的提告,最後被因通姦罪提告的丈夫有210人,而女性第三者則為349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