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條文

交通法規,注意安全,快快樂樂的出門,平平安安的回家;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!

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條文

文章獅子貓貓 » 2014-06-11, 02:41

第四十八條 (修正)
條文  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:
  一、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,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、往行人,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。
  二、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。
  三、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,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。
  四、在多車道右轉彎,不先駛入外側車道,或多車道左轉彎,不先駛入內側車道。
  五、道路設有劃分島,劃分快、慢車道,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。但另設有標誌、標線或號誌管制者,應依其指示行駛。
  六、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。
  七、設有左、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,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。
 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,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,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。

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
頭像
獅子貓貓
 
文章: 198
註冊時間: 2014-05-20, 11:40
來自: 浪漫情懷、隨風輕舞、月下老人、瘋都鬼城、戀愛大學、心夢物語、風月傳說、上班一族、星願談心、咖啡戀語、悸動真情

回到 交通法規

誰在線上

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:沒有註冊會員 和 7 位訪客

cron